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《山东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:
一、相关背景
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产前诊断(筛查)工作,保证产前诊断(筛查)技术安全有效实施,不断提高全省出生人口素质,我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》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》,组织修订了《山东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。
二、主要内容
《山东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细则)共6章、37条。主要内容如下:
(一)第一章 总则,第一至四条。
明确《细则》制订的目的、依据、适用范围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。
(二)第二章 机构设置,第五至九条。
明确产前诊断(筛查)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。
(三)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,第十至十九条。
明确开展产前诊断(筛查)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、从事产前诊断(筛查)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条件、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流程。
(四)第四章 技术实施,第二十至第三十条。
明确产前诊断(筛查)技术实施要求。
(五)第五章 质量控制与管理,第三十一至三十六条。
明确产前诊断(筛查)机构职责及对产前诊断(筛查)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与管理要求。
(六)第六章 附则,第三十七条。
明确《细则》生效时间。
三、适用范围
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各类开展产前诊断(筛查)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。
四、施行日期
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配资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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